想了想之后还是决定让那位周律师开个调查令去查,那位周律师在这方面比他这个执行法官还要专业。
很快周云收到消息,再次来到执行局申请开具调查令。
他不能查那些职工的工资流水,但是查公司的流水肯定没问题。
一天后,调查令开出来,周云随即来到了郎心公司开具账户的银行申请调查。
这次倒是没出什么幺蛾子,大概三个小时后,银行这边就拿出了郎心公司的最近一年的流水。
坐在银行大厅里,周云开始研究这份流水,你别说,这流水上是有内容的。
周云很清楚,账户静止会有很多麻烦,所以对于这种情况,很多公司为了应付,每年也会进行一两次的走账。
只要能保证账户是激活状态,那一般情况下就没什么大事,银行不会找麻烦,工商那边除非是刚好抽到了,不然也不会有事。
而郎心公司在一年内有两次走账。
这两次走账都是从立下公司打款进来,打款名义是年度结算,然后在几天后,郎心公司又打给了立下公司,以承包费的名义。
看到这个情况,周云直接沉默了。
之前郎心公司的那一系列设计可以很明显看出来是有操作的,但是现在,这有点太偷懒了吧。
你好歹换个公司弄,这不明摆着此地无银三百两嘛。
那不用想了,那些职工的工资发放,要么是立下公司,要么是构飞公司,甚至于周云觉得构飞公司的可能性很大。
那么如果真的是那样,就完全搞清楚了,这个好像根本不存在一样的构飞公司,其实和郎心公司就是一家,两个名字一套人马。
这如果真的是构飞公司,那绕来绕去又绕回来了。
闹了半天,构飞公司负责的不单单是骑手们的薪酬,同样还有公司职工的工资。
虽然看上去感觉好像很简单,但这一系列的程序都缺一不可,你要拿工伤赔付,那就必须得确认劳动关系。
如果构飞公司和朗心公司真的是“一套人马两块牌子”,那就可以确定,两个公司之间存在着人格混同。
人格混同的后果就是,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那就直接可以申请增加构飞公司为被执行人。
而构飞公司是立下公司的分公司,那么根据《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七十八条,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,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。
也就是说构飞公司账上没钱,可以直接把立下公司拉进来,执行工作就这样。
实际控制人方面,目前进展不大,周云找了很长时间也不好发现,主要是代持股权这个太流氓了,两人之间表面上没有任何关系,你连调查令都不好开。
目前能知道的就是郎心公司那个走账时候的钱打给了立下公司。
那么把立下公司拉进来后,如果立下公司执行不了,可以开调查令去查立下公司的流水,从而找到那个实际控制人。
当然,如果立下公司提前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那就更好了……那就省事了。